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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20-03-19 14:51:37)
請求裁判離婚之法律事由
依民法§1052條規定: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 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 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 
在法律上,請求裁判離婚大多都是因為第一、二款最為常見,畢竟在婚姻中,忠誠於對方,才是為對方負責。不過在婚姻中,要長久維持婚姻,可說是看似簡單,其實是非常難以施行,所以在坊間,才會有那麼多兩性專家與書籍教大家如何經營婚姻。面對婚姻,好聚好散,也算是為自己積一個功德吧!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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