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地區曾姓高中校長善於金屋藏嬌,他的住處與吳女相鄰,兩人雖沒結婚,卻將兩戶打通同住,還生下兩子,不過曾男還瞞著吳女,在外結識余姓情婦再生一男一女,卻不負擔扶養費,余女提告查封曾男財產,新竹地院發現曾男將4千萬房產變相脫產給吳女,法官認定侵害余婦的債權,判撤銷吳女與曾男間的房產「假買賣」,以利余婦追償子女的撫養費。
吳女與曾男1985年間認識及交往,曾男1995年才認識余女,2人是在刻意隱瞞吳女情形下交往。
余女指控,與曾男生下1男1女,曾男1998年屆齡退休後卻不理會,不負扶養義務,她向法院提告,法官判曾男需支付2名未成年子女撫養費,經新竹地院強制執行,查封曾男名下不動產,事後發現曾男將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給吳女,以致她無法受償。
余女說,曾男與吳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,但2人同居生活、具事實上的夫妻關係10多年,並生下2子,且2人設籍地址相鄰,事實上內部打通相連,且吳女按月匯款至曾男帳戶繳納貸息,可知2人實際上係同財共居,曾男根本沒有再將不動產過戶給吳女的道理,肯定是2人趁案件仍在審理、她尚未取得執行名義前,故意將曾男名下財產出脫,轉手讓給吳女,左手轉右手,為的就是不讓她求償。
新竹地院鑑價結果,曾男不動產估計市價在4千萬以上,曾男卻以1700萬元賤賣給吳女,顯然有問題。
法官調查發現,曾男在處分不動產時,顯然已知悉此行為將致余女的債權無從獲償。而曾男、吳女均坦承先前有同居關係並育有子女,且2人戶籍地址相鄰,銀行帳戶通信地址相同,足見2人有長期共同居住、生活、養育子女事實。吳女更說,長期以來曾男支票簿及印章,都是她在保管。
法官因此認定曾男、吳女間不動產所為有償移轉行為是民法244條的詐害行為(債務人侵害債權的法律行為),判應予撤銷,命吳女應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,並回復登記為曾男所有,以利余女後續求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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