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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6-29 11:56:09)
情急之下簽下字條,被判撤銷不用給付
高雄一名曾姓男子,三年前帶著小三去汽車旅館,被老婆當場抓姦在床,跟老婆簽下了離婚協議之後,被要求支付高額賠償金,包括小孩的教養費共5700多萬元。但事後曾男反悔,控告老婆當初是在他「急迫、無經驗」之下跟他簽約,法官認為曾男的財產只有千萬元,而且年收入不到百萬元,但賠償的金額卻遠遠高出他所能負荷的,因此應該是在急迫之下才會簽字,判他全額免賠。
 
法官指出曾男在派出所花了兩個小時看協議書,而且他具有碩士學歷,在四頁騎縫處都簽名而且蓋上手印,怎麼可能不知道內容?不過上訴二審後,法官認為曾男被抓到通姦肯定在心情上受到打擊,而曾妻則是事先就擬好了1500字的離婚協議書,其中關於金錢方面就必須支付5千萬,而曾男的財產與收入根本就無法企及,於是判斷應該是在急迫的情境下所簽字,於是關於錢、不動產的部分全部撤銷給付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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